大律师网 2023-12-18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XXXX)粤XXXX民初XXXX号
原告:东莞市XXX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东莞市。
经营者: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鑫,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玲,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何某,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宜威市。
以上原告东莞市长XXX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东莞市XXX有限公司、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232142.78元(包含货款本金206139元、利息5303.78 元、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700元)(已还款按先息后本原则计算);
二、 被告同意分"一期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232142.78 元: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 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32142. 78元。原告确认被告将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户名: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XX支行,账号:XXXXXXXXXX);
三、 被告按时按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 若被告任一期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付款,原告可就 232142.78元的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及利息(以货款本金206139元的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5月 13日开始计至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 本案受理费2595元、保全费1816.97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