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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

大律师网     2023-12-18

导读: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xxx)粤 xxx民初 xxx 号原告:林某,身份证住址广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xxx)粤 xxx民初 xxx 

原告:林,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鑫,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庄,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中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林诉被告庄、庄、费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庄圣楠 赔偿原告共计xxxxx元(包括医疗费xxxxx元、误工费xxxxx元、交通费xxxx元、营养费xxxx元,伙食补助费xxx元,精神损失费xxxx元,后期治疗费xxxx元);二、被告庄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三、被告庄、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三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55000元, 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 助费、后续治疗费及其他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费用,款项支付至原告以下账号:

账户名:林

开户行:招商银行XX支行

账号:XXXXXXXXXXX

上述第一项款项给付后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原告不得再向三被告就本案争议主张任何权利,若三被告未按照上述第一项按时支付款项的,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8.52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 844.26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 上签字、盖章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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