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3-12-18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xxx)粤 xxx民初 xxx 号
原告:林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鑫,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费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中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庄某、庄某、费某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庄圣楠 赔偿原告共计xxxxx元(包括医疗费xxxxx元、误工费xxxxx元、交通费xxxx元、营养费xxxx元,伙食补助费xxx元,精神损失费xxxx元,后期治疗费xxxx元);二、被告庄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三、被告庄某、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55000元, 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 助费、后续治疗费及其他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费用,款项支付至原告以下账号:
账户名:林某
开户行:招商银行XX支行
账号:XXXXXXXXXXX
二、 上述第一项款项给付后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原告不得再向三被告就本案争议主张任何权利,若三被告未按照上述第一项按时支付款项的,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 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688.52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 844.26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 上签字、盖章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