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3-12-18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肖某与廖某、吴某三人共同签订《治疗中心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三人前期投资200万元设立治疗中心,分别按照40%、30%、30%股权比例出资120万元、90万元、90万元,出资款应在2014年1月30日前全部到位。2014年12月廖某与吴某签订协议书,协议解除上述合作协议并确认治疗中心项目至2014年11月30日已亏损200万元,评估剩余产值100万元。吴某退出合作,按照剩余产值100万元的30%计算30万元退还吴某。2018年廖某以肖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因肖某未到庭,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判定肖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某支付投资款90万元。
廖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冻结肖某名下全部财产,肖某方知案件情况委托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红鑫律师对其案件进行处理。代理律师通过调取案卷材料、多方证人证言、相关证据材料,发现案件突破点并为委托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肖某并非实际合伙人,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律师工作】
1.代理律师通过调取案卷材料,发现廖某与吴某就两人解除合作关系发生纠纷并向法院起诉,该生效判决中法院已对肖某是否为实际合伙人作出认定。法院认为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后,肖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并非实际合伙人,故廖某与吴某解除合伙关系并未损害肖某权益。代理律师将该生效判决作为证据一并提交再审法院,提出本案一审判决与该案判决书内容互相矛盾,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2.经过代理律师与多名案件知情人员的沟通,相关人员同意出具证人证言以证明肖某在项目筹备阶段有异议,经过廖某与吴某一致同意已退出合伙。
3.因代理律师前期充分的证据收集,详细准确的案件分析,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作出的代理意见,再审法院认为我方证据足以证明肖某退出了案涉合作项目,且无出资和经营,并非实际合伙人,对我方提交的新证据予以采信并对撤销了原审判决。执行法院也因执行依据被撤销,解除了肖某的全部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经过代理律师专业的分析,为委托人挽回了90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