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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三)

大律师网     2023-12-18

导读: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粤 XXXX民初 XXXX 号 原告:深圳市XXXX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粤 XXXX民初 XXXX 

 

原告:深圳市XXXX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鑫,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深圳市XXXX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X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深圳市XXXX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 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9948.74元及利息人民币709.41元(利息以人民币69948.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9月1日起暂计至2。19年1月8日)实际计至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在原告处采购印刷设备器材,经过原、被告双方对账结算,2018年7月至2018 年10月被告欠原告货款总计人民币69948.7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 被告至今仍不予支付。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判若所请。

被告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xxx刮墨刀。原告提交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显示,原告于2018年7月至10 月期间累计向被告提供了价值69948.74元的货物。

2019年3月25日,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依原告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 (XXXX)XXXX财保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广东XXX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658. 15元予以冻结;二、在上述存款不足的情况下扣除银行存款后对被申请人广东XXX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 (具体详见查封清单)。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 人民币69948.74元,其所提供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能相互印证其上述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被告收到上述货物后至今未支付该货款, 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所欠原告的货款,被告应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 款人民币69948.7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广东X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的审理,依法应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XXX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XX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9948.7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69948.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元、保全费727元,合计15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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