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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件

大律师网     2023-12-18

导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粤 XXXX民初XXXX 号 原告:张某,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粤 XXXX民初XXXX 号

原告:张,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张红鑫,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红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10月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10月10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发现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两人经常吵架感情很不好,被告经常情绪失控为一些琐事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无奈之下,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8年2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2日生效。现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吴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 2013年10月10日在深圳市龙岗区登记结婚,婚前由于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般。2016年底原、被告开始分居。2018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XX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提出上述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 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2016年底开始分居,2018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之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对原吿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质证和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与被告吴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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