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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大律师网     2025-07-11

导读: 案例时间 2023-02-22   受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件背景 原告东莞市蓝慧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慧公司”)系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后跟贴、随意贴、前掌垫及后掌垫”(专利号:ZL201220755764.8)的专利权人。

案例时间

2023-02-22

 

受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件背景

原告东莞市蓝慧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慧公司”)系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后跟贴、随意贴、前掌垫及后掌垫”(专利号:ZL201220755764.8)的专利权人。蓝慧公司发现被告义乌市天敖电子商务商行(以下简称“天敖商行”)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的后跟贴产品,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相同,构成专利侵权。

 

蓝慧公司主张:

天敖商行 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1,280元。

寻梦公司(拼多多运营方) 作为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构成帮助侵权,要求其提交销售数据并删除侵权链接。

审理过程中,蓝慧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最终仅要求天敖商行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11,113元,并明确以权利要求3作为保护范围。

 

争议焦点

天敖商行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寻梦公司作为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代理意见(本律师代理寻梦公司立场)

1.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非直接侵权主体

拼多多作为电商平台,仅提供网络交易空间,不参与商品销售或存储,不符合《专利法》中“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构成要件。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平台在无过错情况下不承担连带责任。

 

2.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事前审查:要求商家签署协议,承诺商品不侵权(《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第5.3条)。

事后处理:在知悉诉讼后,立即下架涉案商品(2022210日)并禁售(419日),符合“通知-删除”规则。

 

3.无主观过错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

拼多多设有知识产权投诉通道,已建立完善的侵权处理机制。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本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寻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驳回原告对其全部诉请。寻梦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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