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7-11
案例时间
2023-02-22
受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件背景
原告东莞市蓝慧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慧公司”)系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后跟贴、随意贴、前掌垫及后掌垫”(专利号:ZL201220755764.8)的专利权人。蓝慧公司发现被告义乌市天敖电子商务商行(以下简称“天敖商行”)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的后跟贴产品,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相同,构成专利侵权。
蓝慧公司主张:
天敖商行 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1,280元。
寻梦公司(拼多多运营方) 作为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构成帮助侵权,要求其提交销售数据并删除侵权链接。
审理过程中,蓝慧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最终仅要求天敖商行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11,113元,并明确以权利要求3作为保护范围。
争议焦点
天敖商行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寻梦公司作为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代理意见(本律师代理寻梦公司立场)
1.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非直接侵权主体
拼多多作为电商平台,仅提供网络交易空间,不参与商品销售或存储,不符合《专利法》中“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构成要件。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平台在无过错情况下不承担连带责任。
2.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事前审查:要求商家签署协议,承诺商品不侵权(《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第5.3条)。
事后处理:在知悉诉讼后,立即下架涉案商品(2022年2月10日)并禁售(4月19日),符合“通知-删除”规则。
3.无主观过错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
拼多多设有知识产权投诉通道,已建立完善的侵权处理机制。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本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寻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驳回原告对其全部诉请。寻梦公司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