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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一案的法律分析与启示

大律师网     2025-09-28

导读: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事实经过     被告人刘某自1992年起在河北省抚宁县留守营镇沿沟屯村经营"抚宁县沿沟屯正大碴石场",该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8月。2010年8月,刘某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为节省生产成本,在自家铲车上将化肥与玉米面混合搅拌,制成75公斤混合物藏匿于自家姜窖内,意图作为自制炸药使用。此外 ...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事实经过

    被告人刘某自1992年起在河北省抚宁县留守营镇沿沟屯村经营"抚宁县沿沟屯正大碴石场",该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8月。2010年8月,刘某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为节省生产成本,在自家铲车上将化肥与玉米面混合搅拌,制成75公斤混合物藏匿于自家姜窖内,意图作为自制炸药使用。此外,刘某还私自留存了在其石场手续齐备期间由秦皇岛市民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爆炸物品,包括电雷管33枚、火雷管8枚、制式炸药0.8公斤。

    2011年7月15日晚,抚宁县公安局留守营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时发现刘某石场有工人在打炮眼,随即对刘某住宅及矿区进行检查,查获上述爆炸物品及自制爆炸混合物。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化肥与玉米混合物系"有缺陷的自制硝铵炸药",虽起爆感度较低,但仍属于爆炸物范畴。

二、裁判结果与法律认定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考虑到刘某制造、储存爆炸物系为生产经营所需,存放地点远离居民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爆炸物存在工艺缺陷,法院未认定"情节严重"。同时,刘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量刑关键因素分析

1. 从轻处罚情节

生产经营目的:刘某制造、储存爆炸物主要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存放环境安全:爆炸物存放地点远离居民区,周边为田地和石矿,降低了公共安全风险。

未造成实际危害:爆炸物被及时查获,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认罪态度良好:刘某当庭认罪,表现出悔改意愿。

爆炸物存在缺陷:自制炸药工艺存在缺陷,起爆感度低,实际危险性相对较小。

2. 定罪量刑依据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因生产、生活需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四、案件深度法律分析

1. 爆炸物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虽然自制炸药存在工艺缺陷,但经鉴定仍属于爆炸物范畴,符合刑法中爆炸物的认定标准。

2. "情节严重"的认定界限

法院综合考虑犯罪动机、存放环境、实际危害等因素,未认定"情节严重",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缓刑适用的合理性

鉴于刘某系初犯,犯罪动机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认罪态度良好,适用缓刑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继续生产经营。

五、行业警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1. 严格遵守爆炸物管理规定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使用、清退爆炸物品,严禁私自制造、储存爆炸物。

2. 证照到期及时停止作业

在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到期后,应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爆破作业。

3. 加强爆炸物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爆炸物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做好领取、使用、清退记录,防止爆炸物流失。

4. 提高法律意识

生产经营者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了解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的严重法律后果,避免因小失大。

5. 探索合法替代方案

对于确实需要爆破作业的生产活动,应通过合法渠道申请爆炸物使用许可,或探索采用机械破碎等替代技术。

六、结语

    刘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一案反映了部分生产经营者在证照到期后为降低成本而铤而走险的法律风险。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犯罪动机、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案例警示我们,生产经营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都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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