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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2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的辩护视角案例分析报告

大律师网     2025-11-24

导读: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2因无固定职业和收入,于2014年11月通过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向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同年12月,王某2透支消费19800元。在2015年2月还款到期后,王某2未按时还款,并在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收后,通过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债务。2016年3月2日,王某2被抓获 ...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2因无固定职业和收入,于2014年11月通过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向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同年12月,王某2透支消费19800元。在2015年2月还款到期后,王某2未按时还款,并在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收后,通过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债务。2016年3月2日,王某2被抓获,其亲属代为偿还全部本息23500元。

    王某2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被网上追逃,于2016年9月3日再次被抓获。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王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 核心争议焦点与辩护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尽管被告人认罪,但从辩护角度审视,本案在主观故意认定与量刑均衡性方面存在显著争议。

(一)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边界

辩护观点回顾: 被告人当庭未对“非法占有目的”提出异议,但此恰是本案的辩护关键。

深度分析:

“虚假证明”与“非法占有”的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以王某2“提供虚假收入证明”作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依据。辩护方应指出,实践中为满足银行审批条件而适度美化收入的情况并不罕见,不能仅凭申卡材料不实就直接推定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关键在于其后续行为。

“逃避催收”行为的重新解读: 王某2在透支后确曾改变联系方式,但辩护方可强调,其行为更可能源于无力偿还后的恐慌与逃避心理,而非一开始就蓄意诈骗。其最终由亲属全额偿还本息的结果,恰恰反向证明了其并无永久性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主观意图,更多是民事违约中的失信行为。

(二) 关于量刑情节的适用与刑罚均衡性

辩护观点回顾: 法院虽认可坦白、退赔等从轻情节,但量刑结果仍显严苛。

深度分析:

“数额较大”的认定: 透支金额19800元,刚超过当时“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在量刑上应体现其情节较轻的地位。

退赔情节的权重不足: 王某2家属在案发后代其偿还了全部本息,为银行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这一重要酌定从宽情节在量刑中未得到充分体现。刑罚的目的包括预防和挽回损失,在损失已完全弥补的情况下,刑罚应相应大幅减轻。

罚金刑的比例失衡: 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二万元罚金,罚金与主刑及犯罪数额相比,明显过重,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取保期间脱逃的独立评价: 王某2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固然是其量刑上的不利情节,但应主要作为对其不再适用缓刑的理由,而不应过度加重其基础犯罪的刑期,否则有重复评价之嫌。

三、 一审程序与量刑反思

对主观故意的审查流于形式: 法院未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进行深入、独立的审查,而是直接采纳了公诉方的推定,导致将本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恶意透支行为,轻易地升格为刑事犯罪。

量刑机械化: 判决未能综合、能动地评价全案情节。尤其是未能将“全额退赔”这一关键悔罪表现置于足够重要的位置,导致刑罚的惩戒性远大于教育挽救性,未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 辩护策略总结与上诉展望

若本案提起上诉,辩护核心应集中于:

挑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坚决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2在申领及透支时具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本质是民事失信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动用刑罚。

争取定罪免刑或更轻刑罚: 即使罪名成立,也应综合其刚达立案标准、全额退赔、坦白等情节,主张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拘役等更轻的刑种。

大幅降低罚金数额: 强烈要求将罚金降至与犯罪数额、被告人经济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水平,例如在两万元以下确定罚金,以体现刑罚的公正性。

五、 结论

    王某2信用卡诈骗案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恶意透支”型犯罪打击范围过宽、量刑偏重的倾向。一审辩护未能有效挑战案件的核心定性,在量刑辩护上也未能实现罚当其罪的最佳效果。本案的深刻启示在于,对于此类处于刑民交叉地带的案件,辩护人必须勇于并善于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积极厘清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并通过精细化量刑辩护,防止轻罪重判,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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