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9-22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事实经过
2011年4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北王中村柳树庄田间耕作期间,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于地面,导致引燃周边杂草与树木,最终引发森林火灾。经灵石县林业局专业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达到30.23公顷,其中包括有林地6.61公顷、灌木林地17.76公顷及荒草地5.86公顷。火灾共烧毁各类林木10949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495元,并为扑救火灾额外消耗17800元,总经济损失达208295元。
案发后,杨某积极参与现场救火工作,有效阻止了火势的进一步蔓延。在司法程序启动后,杨某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损失赔偿,并成功获得了各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
二、裁判结果与法律认定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因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失火罪。考虑到杨某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救火、主动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良好且犯罪情节较轻,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胜诉(从轻处罚)关键分析
1.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杨某在火灾发生后并未逃离现场,而是积极参与救火,有效防止了火势的进一步扩大,这一情节在量刑时被法院予以积极评价。
2. 主动赔偿并获得谅解
杨某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体现了其悔罪态度和弥补损失的诚意。
3. 认罪态度良好
杨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4.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虽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但考虑到火灾系因过失引发,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法院认定犯罪情节较轻。
四、法律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1.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本案警示公众在野外活动时需格外注意消防安全,特别是吸烟者应确保烟头完全熄灭后再行丢弃,避免类似过失行为。
2. 掌握基本灭火技能
公众应学习基本的火灾扑救知识,在火灾初起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 事后应对策略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救火措施并及时报警,事后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赔偿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
4. 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性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动认罪悔罪往往能获得从宽处理。
5. 保险保障机制
建议经常在野外作业的人员购买相关责任保险,转嫁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风险。
五、结语
杨某失火罪一案虽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但由于其事后积极补救、主动赔偿并获得谅解、认罪态度良好,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时刻保持消防安全意识,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事故。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