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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2

大律师网     2025-09-19

导读: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事实经过     本案系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之间的合作创作合同纠纷。2021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联合投资出品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联合投资出品影片《志怪之书》,原告投资220万元,享有20%的投资收益权。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事实经过

    本案系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之间的合作创作合同纠纷。2021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联合投资出品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联合投资出品影片《志怪之书》,原告投资220万元,享有20%的投资收益权。协议明确约定:被告负责影片的策划、拍摄、制作、报批、宣传、发行等全部工作;被告保证影片在2022年8月2日前播出;被告承诺原告最低投资收益率为117%(即2,574,000元),并应在原告支付投资款之日起最晚不超过365日支付该笔收益。

    2021年9月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投资款220万元,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款。然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推进影片制作与发行工作,截至原告起诉时,影片仍未上映,被告也未支付任何投资收益。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诉请被告支付投资本金及固定回报2,574,000元及相应违约金。

二、胜诉关键分析

1. 合同条款明确,保底收益约定清晰

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需在365日内支付117%的保底收益,且保证影片在2022年8月2日前播出,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明确的合同依据。

2. 履约证据充分,资金流向清晰

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出具的收据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资金支付证据链,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

3. 被告违约事实确凿,无正当抗辩理由

被告未按约完成影片制作与上映,也未支付保底收益,且未出庭应诉或提供任何抗辩证据,违约事实明显。

4. 法院支持保底收益条款效力

尽管影视投资通常具有风险共担特性,但本案中法院认可了双方自愿约定的保底收益条款,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的司法原则。

三、法院部分调整说明

1. 违约金标准酌减

原告主张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法院认为过高,调整为按同期LPR的1.3倍计算,体现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的原则。

2. 未支持律师费等间接损失

虽然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等损失,但原告未就此项提出具体诉求或提供证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四、维权经验总结

1. 保底条款设计应明确具体

在影视投资合同中,保底收益条款应明确支付时间、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要素,避免模糊表述导致争议。

2. 资金支付应规范操作

投资款应直接支付至合同相对方账户,并要求对方出具正式收据,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溯。

3. 合同履行应持续跟踪

投资方应定期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发现违约迹象并采取保全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4. 违约金主张应合理适度

虽然合同约定较高违约金,但法院可能酌情调整。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分层级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提高获法院全额支持的可能性。

5. 全面主张违约损失

除投资收益外,应注意主张律师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维权成本,并提供相应证据。

五、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影视投资保底收益纠纷,原告胜诉关键在于合同约定明确、履约证据充分、被告违约事实确凿。影视投资虽然风险较高,但通过完善的合同设计和严格的履约管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仍能得到有效保障。建议投资者在参与影视投资项目时,重视合同审查、资金监管和项目跟踪,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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