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9-29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事实经过
2021年11月初,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居民沙某与小区保安王某,因长期不满小区业主在遛狗过程中放任宠物犬在公共草坪上排泄,共同预谋通过投毒方式毒杀宠物犬。沙某通过朋友林某1在林口县购买了两瓶含有氟乙酸类成分的剧毒鼠药,随后将鼠药交予王某。王某购买鸡肝后用鼠药浸泡,于2021年11月6日18时许,利用其值班便利,将毒鸡肝投放在小区东侧及A6号楼与A3号楼之间的公共草坪上。
投放行为导致11条宠物犬误食后中毒死亡,经鉴定包括拉布拉多犬、边境牧羊犬、泰迪犬等多种犬只,总价值达35300元。案发后,警方通过侦查于2021年11月16日抓获王某,同年12月15日沙某经传唤到案。二人家属事后对全部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与法律认定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王某向公共区域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考虑到二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法院判处沙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量刑关键因素分析
1. 从重处罚情节
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剧毒物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
主观故意明确:二人经过预谋,有计划地购买鼠药、制作毒饵并选择投放时机,主观恶性较深。
造成严重后果:导致11条宠物犬死亡,经济损失较大。
2. 从轻处罚情节
认罪认罚态度: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认罚,表现出悔罪态度。
积极赔偿损失:家属代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初犯偶犯:二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四、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1. 罪名的认定
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针对的是宠物犬,但投放地点为公共区域,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2. 主从犯的认定
辩护人提出王某系从犯。法院认定二人各有分工、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沙某负责购买鼠药,王某负责制作毒饵并投放,作用相当。
3. 量刑轻重的考量
法院综合考虑了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了相对从轻的判决。
五、社会警示与风险防范
1. 公共安全意识培养
本案警示公众必须牢固树立公共安全意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解决个人纠纷。
2. 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士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到文明养犬,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避免影响他人生活。
3. 纠纷解决途径
社区居民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可向物业、社区或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不得采取违法犯罪手段。
4. 毒物管理加强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严格销售登记制度,防止剧毒物品流入社会被非法使用。
5. 社区管理完善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小区管理,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完善公共区域监控设施,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六、结语
沙某、王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反映了当前社区生活中人犬矛盾的处理困境,同时也警示我们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法院在判决时既考虑了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案例告诫我们,维护公共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违法方式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