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0-16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事实经过
2017年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甲驾驶湘AB8***小型面包车搭载刘某甲等6人沿二广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221km+850m处路段时,与道路右侧波形护栏发生刮擦,导致车辆翻至应急车道与行车道之间,造成乘车人刘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毁损伤而死亡。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永州支队冷水滩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尹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尹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安葬费及部分赔偿款5万元,并存入20万元在湖南柏城律师事务所作为赔偿保证金,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20万元已转账至法院执行标的款专户。
二、保险情况与赔偿争议
尹某甲之妻刘某庚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乐驾人生"驾驶员及随车人员意外险。其中"乐驾人生"意外险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120万元,核定险数为7人,主被保险人为刘某庚。
保险公司在一审中辩称:"乐驾人生"属于人身保险,被害人刘某甲不是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存在从事运营活动的嫌疑,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三、裁判结果与法律认定
一审判决: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尹某甲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认定经济损失总额为378,018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乐驾人生"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基本维持一审刑事判决,但对民事赔偿部分作出调整:纠正了一审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上的错误,核减多计算的29,073元,最终认定经济损失总额为348,945元。维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但调整了具体赔偿金额。
四、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1. 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乐驾人生"保险是驾驶员及随车人员意外保险,保单明确记载被保险人为7人,车上驾驶员及随车人员均为共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未提供保险条款证明除外责任,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2. 车辆使用性质争议
保险公司主张车辆从事运营活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该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3.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的错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确保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 保险金支付对象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将部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已垫付赔偿款的尹某甲,这符合《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
五、案件启示与建议
1. 保险投保注意事项
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被保险人范围、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保留完整的投保资料和保险条款,以备理赔时使用;
对于车上人员险等特殊险种,要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的具体范围。
2. 交通事故处理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保险报案,保留相关证据;
积极救助伤者,配合事故调查;
及时与受害方沟通,争取谅解,这直接影响量刑轻重。
3. 赔偿计算准确性
人身损害赔偿应严格按照最新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特别注意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避免出现超额计算;
保留所有赔偿支付凭证,以便保险理赔时使用。
4. 保险公司应尽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在保险理赔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六、结语
尹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涉及刑事犯罪认定、民事赔偿计算以及保险责任承担等多个法律问题。法院在审理中既严格依法裁判,又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为民的理念。该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投保时要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发生事故后要依法妥善处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