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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某、周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案例分析报告

大律师网     2025-11-19

导读: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董某自2010年起,在本溪县通过设立寄卖行、房地产公司等实体,逐步形成以董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周某、汪某、赵某、邹某、杨某、张金权、吕某等人为骨干或一般参加者的犯罪集团。该组织长期以“套路贷”为主要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高利转贷、伪造印章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 ...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董某自2010年起,在本溪县通过设立寄卖行、房地产公司等实体,逐步形成以董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周某、汪某、赵某、邹某、杨某、张金权、吕某等人为骨干或一般参加者的犯罪集团。该组织长期以“套路贷”为主要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高利转贷、伪造印章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巨大,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

    2020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余项罪名对董某等十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全部罪名成立,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缓刑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及没收财产。

二、 核心争议焦点与辩护分析

    尽管本案被告人多数认罪认罚,但从辩护角度审视,仍存在以下关键争议点:

(一)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的认定

辩护观点回顾: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提出系统性抗辩。

深度分析:

组织特征的模糊性: 法院认定该组织“层级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但辩护方可质疑,其内部结构更接近于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放贷团伙,而非具有严密纪律和稳定架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部分成员(如吕某)参与度低、作用小,是否应被评价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疑。

危害性特征的“软暴力”主导: 该组织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危害,但多数犯罪行为依托于“套路贷”模式,以软暴力(如滋扰、威胁、虚假诉讼)为主要手段,与传统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广泛的暴力性有所区别。辩护方可以此主张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范围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标准。

(二) 关于个罪事实的证据与定性问题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在部分事实中,行为模式同时符合诈骗与敲诈勒索的特征。法院的认定可能存在重复评价。例如,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违约后勒索财物,辩护方可以主张其核心行为模式是敲诈勒索,而非独立的诈骗。

虚假诉讼罪的共犯范围: 起诉书将全部组织成员均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共犯。辩护方可以对部分未直接参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成员(如仅提供资金的汪某)提出异议,主张其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均未达到共犯的认定标准。

个罪事实的剔除: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后未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个别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事实,这说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并非无懈可击。辩护方本可在庭审中对证据链条不完整的个案进行更积极的质证,争取将更多事实排除在定罪依据之外。

(三) 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运用

认罪认罚的尺度把握: 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显著的从宽效果。但辩护策略上,应在认罪的同时,着力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例如,对于邹某、赵某、杨某等被认定在聚众斗殴罪中系从犯的被告人,应进一步论证其在其他共同犯罪中同样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财产刑的合理性: 本案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数百万元,没收财产一百万元。辩护方应对财产刑的数额与各被告人实际违法所得、个人偿付能力之间的匹配度提出专业意见,避免“天价罚金”导致判决执行不能或影响被告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三、 一审程序与量刑反思

“打包”指控的辩护挑战: 涉黑案件通常罪名繁多、事实庞杂,容易形成“打包”效应,使辩护难以聚焦。本案中,辩护人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核心定性提出挑战,导致后续个罪的辩护空间被严重压缩。

量刑均衡性的考量: 对比各被告人刑期,主犯董某获刑十五年三个月,而积极参加者邹某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差距相对较小。辩护方应着重呈现董某与其余成员在主观恶性、行为危害、犯罪收益等方面的量级差异,为从犯争取更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四、 辩护策略总结与上诉展望

    若本案部分被告人考虑上诉,辩护核心应集中于:

精准定性辩护: 首要目标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论证其在组织程度、暴力公开性、非法控制性等方面的不足,从根本上改变案件的整体量刑基调。

瓦解个罪证据链: 对证据薄弱、定性存疑的个案进行精细化辩护,争取将更多事实从指控中剔除,从而降低犯罪总额和整体罪责。

深化责任区分: 即便在共同犯罪中,也应严格区分主从犯,特别是对于吕某等一般参加者,应坚决主张其仅对直接参与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不应对整个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连带责任。

优化量刑建议: 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结合自首、退赃、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量刑减让,并对财产刑的数额提出合情合理的抗辩。

五、 结论

    董某等人一案是典型的“套路贷”衍生的涉黑案件。一审辩护策略以认罪认罚为核心,取得了一定的量刑效果,但在挑战案件核心定性、瓦解公诉方证据体系方面存在不足。本案的启示在于,面对复杂的涉众型案件,辩护工作不应止步于程序性的认罪认罚,更应勇于并善于对案件的定性、证据和法律责任划分提出专业的、有力的挑战,从而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刑与轻刑之间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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