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0-27
一、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2021年8月,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签订《联合投资出品合作协议》,约定某某公司1投资220万元获取影片《志怪之书》2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某某公司2承诺在365日内支付不低于投资额117%(即257.4万元)的保底收益,并保证影片于2022年8月2日前播出。某某公司1依约支付投资款后,某某公司2未按期支付收益且影片未如期上映,遂成讼。
争议焦点包括:
1.保底收益条款是否有效?
2.逾期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
3.被告未出庭是否影响事实认定?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保底收益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定,双方自愿约定保底收益,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收益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257.4万元。
2. 违约金标准应予调整
合同约定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法院认为该标准过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为按LPR的1.3倍计算,体现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3. 缺席审理不影响违约认定
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认定违约事实成立,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三、法律分析
1. 保底条款的效力边界
影视投资中保底收益安排常见于行业实践,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违反公序良俗等),即认可其效力。
2. 违约金的司法调整权
《民法典》第585条赋予法院对过高违约金的调整权。本案中,法院未完全支持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三标准,而是参照金融借款利率水平予以酌减,体现了司法干预的审慎性。
3. 证据链完整性在缺席审判中的关键作用
被告未答辩时,法院需严格审查原告证据的完整性。本案中合同、付款凭证、收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违约事实。
四、行业警示与实务建议
1. 投资方:完善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
保底收益条款应明确计算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
可约定分期支付、项目节点挂钩等机制,降低违约风险;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以备争议时使用。
2. 制作方:理性承诺,量力而行
避免为获取投资过度承诺无法实现的收益条款;
如遇履行障碍,应及时沟通协商变更合同,避免消极违约;
注意保留履约证据,如拍摄进度、送审记录等。
3. 争议解决:积极应诉,避免缺席判决
被告不应采取消极回避态度,否则可能面临全额败诉风险;
可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或提出履约抗辩。
五、结语
本案再次表明,影视投资领域的保底收益安排虽受法院认可,但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可能面临司法调整。投资方应通过合同设计保障权益,制作方应理性评估履约能力,双方均需重视证据保存和积极应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