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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领集资诈骗罪一案辩护策略分析报告

大律师网     2025-12-02

导读:一、 基本案情与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人王朝领被指控与李某4、赵某1、冯某等人共同成立智友公司,以虚假的“朝风公司”融资为名,通过高息诱饵、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53名被害人共计11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系主犯。

一、 基本案情与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人王朝领被指控与李某4、赵某1、冯某等人共同成立智友公司,以虚假的“朝风公司”融资为名,通过高息诱饵、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53名被害人共计11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系主犯。

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王朝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主要负责前期筹备、业务管理的“主犯”,还是仅提供辅助劳务的“从犯”?

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在多名同案犯供述存在矛盾且可能串供的情况下,如何采信证据?

被告人供述的定性:其“认罪但辩解具体行为”的态度,能否构成“坦白”情节?

二、 原辩护策略梳理与评析

原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策略主要围绕以下四点展开:

策略一:攻击控方证据体系,指出同案犯供述的不可靠性。

具体做法:详细列举了同案犯李某4、冯某、赵某1供述中的多处矛盾与不合常理之处,如:

冯某对王朝领前期参与贵阳事宜的回避。

冯某关于赵某1对注册公司“不知情”的陈述与常理相悖。

赵某1关于自己不常去公司的供述与多名证人能辨认其身份的事实不符。

李某4将主要责任推卸给王朝领,与其他证据存在冲突。

策略评析:此策略是本案辩护的核心与亮点。它精准地抓住了本案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即定罪量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几名利害关系人的言词证据。通过揭示同案犯之间存在恋人关系、共同其他犯罪嫌疑以及长期联系可能串供的情形,有效地质疑了控方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动用了“合理怀疑”的武器。这在共同犯罪,特别是“弃车保帅”现象常见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是极为关键的辩护思路。

策略二:界定被告人行为性质,主张其系辅助作用。

具体做法:强调王朝领的实际工作内容是司机、租赁房屋、购买办公用品等,未参与核心的诈骗模式设计、合同制定、资金分配和直接实施诈骗行为。

策略评析:此策略是区分主从犯的基础。辩护人试图将王朝领的形象塑造为一个“被雇佣的劳务提供者”,而非“犯罪活动的策划与管理者”。这一点与王朝领本人的辩解相呼应,若能成立,将极大影响量刑。

策略三:明确提出“从犯”认定请求。

具体做法:基于策略二,结合王朝领下岗工人背景、受高薪引诱、仅领取固定低额工资(2000元,非提成)等事实,论证其主观恶性小、在犯罪中作用次要。

策略评析:这是前两个策略的自然延伸和目标。将行为性质与个人背景结合,旨在唤起法庭的同情心,并符合《刑法》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这是正确的法律适用方向。

策略四:争取其他从宽处罚情节。

具体做法:主张王朝领供述稳定,应认定为“坦白”;强调其系初犯、偶犯,有悔罪意愿(虽立功未果)。

策略评析:此策略是“底线防御”,旨在即使主犯身份被认定,也能争取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但关于“坦白”的认定,辩护策略与法院认定存在直接冲突。

三、 辩护策略的不足与可改进之处

    尽管原辩护策略方向正确,尤其在证据质证方面可圈可点,但最终法院未采纳从犯及坦白的意见,反映出策略存在以下可改进之处:

对被告人自身供述的局限性应对不足。

问题:王朝领的供述(“只是开车、买东西”)与多名同案犯及证人(徐某3、徐某2、顾某等)指证其负责“业务员管理、面试、分组、提供假名手机号”等核心管理职责的证词形成尖锐对立。在证据对抗中,单一被告的辩解在面对多名证人(包括已判刑的同案犯)的指证时,显得极为薄弱。

改进建议:

深入挖掘证据细节:应更细致地分析指证王朝领管理职责的证言。例如,证人徐某3称“王总”给其身份证办手机号,辩护人可质疑:为何如此重要的事务是由“王总”亲自经办,而非通过财务或行政渠道?这是否符合公司管理的常理?能否提出是李某4或其他人在幕后指使,王朝领只是经手人的可能性?

构建“表面负责人”理论:可以承认王朝领在某些场合被称作“王总”或出现在管理岗位上,但主张这只是犯罪团伙为了隐蔽真正核心成员(李某4)而设立的“表面职位”或“前台人物”。他扮演的是“执行者”而非“决策者”的角色。

“坦白”情节的辩护策略存在逻辑矛盾。

问题:辩护人一方面主张王朝领供述稳定应认定为坦白,另一方面其供述内容(否认主要罪行)又与法院查明的事实根本不符。根据刑法理论,坦白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王朝领的辩解实质上是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否定。

改进建议:

策略调整:不应强求“坦白”这一法定情节,而是将重点放在“认罪态度好”这一酌定情节上。可以强调王朝领对“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无异议,承认参与了公司设立等前期活动,只是在具体行为和作用上与其他证据存在认识差异。这同样能体现其悔罪态度,且更符合事实。

聚焦“当庭自愿认罪”:既然王朝领对罪名无异议,应大力强调其“当庭自愿认罪”这一情节,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这可以单独成为从宽处罚的理由。

未能充分利用量刑指导意见进行精细化辩护。

问题:辩护意见侧重于定性(是否从犯),但在定量(即使认定主犯,如何量刑)上着墨不够。

改进建议:

层级化辩护方案:准备多套辩护方案。第一方案为“无罪或从犯”;第二方案为“即使认定主犯,其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对比李某4(出资、策划)、冯某(业务负责人)、赵某1(法定代表人)的作用,论证王朝领的作用小于上述几人,请求在量刑时予以区分。

引证量刑规则:明确引用关于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并结合浙江省的实施细则,论证即使按主犯论处,在十年以上量刑时,也应综合考虑其具体作用、获利情况、悔罪表现等,在起点刑上从轻处罚。

对“犯罪意图”的论证可以更深入。

问题:辩护人提到了王朝领受高薪引诱,但未深入剖析其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集资诈骗罪核心要件的关系。

改进建议:强化论证王朝领主观上可能仅是为了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和工资,对李某4等人的整体诈骗计划缺乏清晰认知,或认为公司是在进行“不规范”而非“根本性诈骗”的融资行为。将其与明知是骗局而积极参与的核心成员在主观故意上进行切割。

四、 总结与启示

王朝领一案辩护,成功在于证据质证,遗憾在于整体构建和策略弹性。

启示一:在言词证据为主的案件中,攻击证据矛盾是辩护的利剑。 本案辩护人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出色,是值得学习的范本。

启示二:辩护策略必须具备层次性和灵活性。 不能将所有希望寄托于单一论点(如从犯),应为各种可能的判决结果(如主犯认定)准备好后续的、精细化的量刑辩护方案。

启示三:被告人的供述是一把双刃剑。 在坚持合理辩解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其与在案其他证据的冲突,并准备好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解释理论(如“表面负责人”)。

启示四:精准理解并适用法律概念。 如“坦白”与“认罪态度好”存在法律上的区别,混用不仅无法说服法官,还可能削弱辩护意见的专业性。

    综上,本案的辩护工作虽有可改进之处,但尤其在证据层面进行了有力抗争,尽到了辩护职责。未来的类似案件,应在此基础上,构建更具层次、更富弹性的辩护体系,以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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