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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郜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的案例分析报告

大律师网     2025-11-19

导读:一、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8日,被告人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灵石县支行的ATM机前准备取款时,发现机器内有一张他人未取走的银行卡,且界面处于可操作状态。郜某随即操作该ATM机,分四次从该卡中取出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0元,之后将银行卡取出并丢弃。同年8月2日,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8月20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

一、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8日,被告人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灵石县支行的ATM机前准备取款时,发现机器内有一张他人未取走的银行卡,且界面处于可操作状态。郜某随即操作该ATM机,分四次从该卡中取出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0元,之后将银行卡取出并丢弃。同年8月2日,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8月20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对郜某免予刑事处罚。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郜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 核心争议焦点与辩护分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认罪。然而,从辩护角度看,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行为定性与量刑情节的充分适用。

(一) 关于行为定性的重大争议:此罪与彼罪

    辩护观点回顾: 被告人郜某在庭审中自行辩护称“承认犯罪行为,但不是诈骗”。这虽非专业法律抗辩,但精准地指出了本案的定性争议。

深度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之辩: 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将郜某的行为定性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辩护方可以深入探讨,该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的本质。诈骗罪(包括信用卡诈骗)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在本案中,ATM机作为智能终端,并无“认识”能力,被害人任某明亦非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郜某的行为更接近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信用卡所承载的财产性利益。

    定性为盗窃罪的可行性: 辩护方可主张,郜某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且未退出登录状态的银行卡取款,其行为本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以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在法理上和部分司法实践中均有支持。若能成功将罪名变更为盗窃罪,由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在相同数额下的入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可能存在差异,可能为被告人带来更有利的结果。

(二) 关于“数额较大”与量刑情节的极致化运用

辩护观点回顾: 辩护中强调了郜某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

深度分析:

    犯罪数额的精准定位: 12,000元刚超过当时许多地区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通常为5000元至2万元)的标准。辩护方应强调其数额在巨大跨度中处于绝对低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

恢复性司法的典范: 郜某在案发后全部退赃退赔,并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且被害人情词恳切地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这充分体现了被害损害的完全修复,应成为争取最宽大处理的核心情节。

人身危险性的评估: 郜某系初犯、偶犯,其行为源于一时贪念,与有预谋的诈骗犯罪主观恶性有显著区别。归案后始终坦白,认罪态度好,再犯危险性极低。

罚金刑的合理性: 在已经全额退赔的情况下,判处二万元罚金是否比例过高?辩护方可以论证,罚金刑的目的在于惩戒和剥夺犯罪所得,在退赔已实现后者的前提下,应酌情减少罚金数额,以避免过度惩罚。

三、 一审程序与量刑反思

    对定性争议的回应不足: 法院以“于法无据”四字简单回应了被告人的定性异议,未在判决中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和说理。这为上诉阶段就此焦点问题进行深入辩论留下了空间。

    缓刑适用的得与失: 法院最终适用缓刑,是辩护的成功之处,体现了对轻刑化政策的贯彻。然而,在被告人已具备“免予刑事处罚”的极有利条件(全部退赔、被害人强烈谅解、初犯、偶犯、数额刚过标准)下,未能争取到免刑或单处罚金,仍是量刑辩护上的一处遗憾。

四、 辩护策略总结与上诉展望

若本案提起上诉,辩护策略应聚焦于:

1.坚持定性辩护: 核心目标是将罪名由信用卡诈骗罪变更为盗窃罪。通过详尽的法理论证和类案检索,向二审法院阐明该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从根本上寻求更轻的定罪量刑基准。

2.争取定罪免刑或单处罚金: 即使维持原罪名,也应综合所有量刑情节,极力主张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请求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如不能免刑,则请求以单处罚金代替缓刑,避免对被告人贴上“罪犯”的标签,对其未来生活造成过度影响。

3.降低罚金数额: 强烈请求二审法院考量其已全额退赔、经济状况一般等因素,大幅降低罚金数额,使刑罚更具合理性。

五、 结论

    郜某信用卡诈骗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一时贪念引发的侵财案件。一审辩护在争取缓刑上取得了成效,但在挑战行为定性、挖掘量刑情节以争取最优结果(如免刑)方面尚有可为。本案启示在于,对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辩护工作不应局限于“认罪求情”,更应勇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身提出专业挑战,并极致化地运用所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的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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