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9-16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事实经过
本案系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某公司1之间的合作创作合同纠纷。2020年9月,原告经案外人陶某介绍,了解到被告正在策划网剧《某某》项目。基于对项目的认可,孙某于2020年9月9日通过陶某支付定金2万元,并于2020年9月16日与被告正式签订《超级网剧<某某>联合投资合作合同》,约定原告投资30万元,获得项目0.625%的分红权益。合同明确约定被告负责剧本创作、拍摄制作、报审上线等全部运营事宜,制作周期最迟应于2020年12月完成后期制作。同日,原告支付剩余投资款28万元,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全部款项。
然而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未推进项目,仅在2021年初向原告发送部分筹备资料后便失去联系。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被告均无果。经查,被告公司已于2024年6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案网剧虽已取得上线备案号,但至今未实际播出。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二、胜诉关键分析
1. 合同约定明确,违约责任清晰
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未取得上线许可或项目无法投放市场时应全额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提供了直接合同依据。
2. 履约证据充分,付款流程完整
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被告出具的收据、合同文本等,形成完整的付款履约证据链,证明其已依约履行投资义务。
3. 被告违约事实明显,且已丧失履约能力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网剧制作与上线,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表明其已无继续履约能力,构成根本违约。
4. 合同解除与返还投资款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
三、法院部分调整说明
1. 违约金标准酌减
原告主张按日0.05%计算违约金,法院认为过高,酌情调整为日万分之一,体现法院对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 律师费支持以实际支付为限
原告虽主张律师费3万元,但仅实际支付1万元,法院仅支持实际支出部分,体现损失填平原则。
四、维权经验总结
1. 合同条款应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
建议在类似投资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进度节点、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合同解除条件等,减少争议空间。
2. 投资款支付应直接付至合同相对方账户
本案中原告部分款项通过案外人转账,虽最终获法院支持,但仍存在一定风险。建议一律直接支付至合同相对方账户,避免资金流向争议。
3. 发现违约应及时主张权利
原告在被告失联后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被告责任财产转移。
4. 律师费主张应以实际发生为前提
法院仅支持实际已支付的律师费,建议在提起诉讼时尽量选择分期支付或风险代理方式,避免前期过度支出。
5. 注重对方履约能力尽调
投资前应通过工商信息、涉诉记录等渠道核查对方资信状况,避免与失信被执行人或经营异常企业合作。
五、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影视投资合作合同纠纷,原告胜诉关键在于合同约定明确、履约证据充分、被告违约事实明显。今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建议投资者加强合同审查、付款规范与风险管控,并在对方违约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