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1-11
一、涉案人员情况
杨某1:组织协调、支付运费,有前科
唐某:长途运输假冒卷烟,货值83万余元
孙某:接驳运输,货值29万余元
二、案件事实与经过
1. 犯罪事实概要
2024年7月至8月期间,三被告人在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分别参与运输、接驳和分销行为。
唐某从广州运输3147条假烟至无锡,货值83万余元;
孙某接驳其中1615条假烟,货值29万余元;
杨某1负责支付运费、联系接驳及租用仓库,系组织者之一。
2. 查获经过
2024年8月29日凌晨,无锡市烟草专卖局在接驳地点抓获唐某和孙某,现场查获假烟3000余条及运费1万元。次日,在唐某货车内另查获其私藏的61条假烟。
3. 司法鉴定
所有涉案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质量伪劣,货值总计逾112万元。
三、刑事诉讼程序
1.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手机6部、假烟及违法所得,并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车辆轨迹等证据。
2. 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人提起公诉,认定唐某、孙某为从犯,三人均属犯罪未遂,并建议对唐某、孙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 庭审阶段
三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分别就主从犯地位、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四、律师辩护思路与策略
1. 对杨某1的辩护
辩护难点:杨某1有前科,且在本案中起组织、协调作用,被认定为主犯。
辩护重点:
强调其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虽为主犯,但涉案卷烟未实际销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对唐某的辩护
辩护要点:
系从犯,仅负责运输,未参与组织、销售;
犯罪未遂,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
坦白情节明显,且无前科;
获利极少(仅1万元运费),主观恶性小;
建议适用缓刑(未被采纳)。
3. 对孙某的辩护
辩护要点:
系从犯,仅负责接驳运输;
认罪认罚、坦白、无前科;
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
建议适用缓刑(未被采纳)。
五、法院裁判要点
1. 定罪与量刑
三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
因假烟未销售,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杨某1系主犯,唐某、孙某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理。
2. 刑期与罚金
杨某1: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十万元;
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
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3. 财物处理
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
6部手机及假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六、案例评析与启示
1. 法律适用亮点
法院准确区分主从犯,结合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量刑层次分明,罚金刑与犯罪情节匹配。
2. 辩护策略反思
尽管辩护人提出缓刑建议,但因涉案金额巨大,法院未予采纳。
未来类似案件中,可更注重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实际销售行为等情节的强调,争取更轻处罚。
3. 风险提示
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涉案金额易达“数额巨大”标准,刑期起点高;
即使未遂、从犯、认罪认罚,仍可能面临实刑判决。
七、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伪劣产品运输环节犯罪案件,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较为严谨,辩护策略虽未完全实现缓刑目标,但在刑期和罚金方面仍取得了部分从宽效果。未来类似案件中,律师应更加注重犯罪地位、行为作用、社会危害性等核心辩点的构建,以期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