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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纠纷案例报告

大律师网     2025-07-16

导读: 一、案件背景 合智熔炼装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智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起诉我方当事人乐某,要求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000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赔偿损失80万元。合智公司主张乐某虽与聚旭投资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为合智公司的竞争对手鑫蓝海公司工作,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一、案件背景

合智熔炼装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智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起诉我方当事人乐某,要求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6,000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赔偿损失80万元。合智公司主张乐某虽与聚旭投资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为合智公司的竞争对手鑫蓝海公司工作,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二、争议焦点

1.乐某是否实际为鑫蓝海公司工作或提供服务?

2.聚旭投资与鑫蓝海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乐某入职聚旭投资是否构成竞业限制违约?


三、案件难点

合智公司提交了公证书、办公地址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试图证明乐某在鑫蓝海公司工作。此外,两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合智公司主张关联公司应视为一体,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四、代理策略与关键辩点

证据反驳:

1.乐某与聚旭投资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煤炭项目风控审核,与合智公司经营范围无重合。

2.合智公司提供的鑫蓝海公司网页公证书显示其办公地址为恒隆广场29楼,但鑫蓝海公司及聚旭投资均确认实际办公地址为碧波路250号,恒隆广场系聚旭投资办公地。

3.电话录音中鑫蓝海公司明确表示“乐某非其员工”,合智公司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定性:

1.竞业限制范围不应无限扩张。聚旭投资与鑫蓝海公司虽股权结构存在关联,但均为独立法人,经营范围完全不同(聚旭投资为煤炭贸易,鑫蓝海公司为工业自动化),无证据证明乐某为鑫蓝海公司提供劳动或服务。

2.竞业限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关联公司”限制条款,合智公司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法院调查佐证:

一审法院实地调查确认:鑫蓝海公司办公地址仅为碧波路250号,乐某系聚旭投资员工,两公司人事、财务独立。

 

五、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合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

1.乐某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其入职聚旭投资不构成违约;

2.竞业限制期限依法调整为劳动合同解除后2年(原协议36个月条款无效)。

 

六、案件价值

1.明确竞业限制边界:法院强调竞业限制应以实际竞争关系为前提,不能仅凭股权关联扩大解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

2.证据规则示范: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约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间接证据或猜测性主张不足以定责。

3.企业合规警示: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约定限制范围,避免模糊条款导致争议。

 

七、结语

本案胜诉不仅维护了乐某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竞业限制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代理团队通过精准反驳证据、厘清法律关系,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未来,我们将继续致力于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保障,平衡劳资权益,促进公平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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