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7-21
一、案例背景
某某公司1作为中国白酒行业的知名企业,自1949年创立以来,凭借卓越的产品品质和深厚的品牌积淀,荣获“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影响力品牌”“全国用户信赖品牌”等多项国家级荣誉。公司持有的第3200267号和第3731472号商标(红白蓝三色瓶贴设计)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成为消费者识别某某公司1二锅头酒的核心标识,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
然而,某某公司2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老白干”白酒商品上使用与某某公司1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瓶贴设计,并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该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严重侵害了某某公司1的商标专用权及品牌商誉。为此,某某公司1依法向上海市某法院提起诉讼,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焦点与争议
1.商标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
某某公司1主张,某某公司2的涉案商品瓶贴采用了与权利商标完全相同的红白蓝三色设计,色块排列顺序、比例及整体视觉效果高度一致,且均用于白酒产品,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某某公司2则辩称其商品标注“老白干”字样及“中国衡水”产地信息,与某某公司1的“二锅头”品牌存在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混淆。
2.侵权规模与主观恶意
某某公司2声称仅生产了5箱样品且未大规模销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某某公司1通过公证取证证明涉案商品已在市场流通,并指出瓶贴标注的“315x450x1100张”字样暗示其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
三、法院判决与核心观点
经审理,法院认定某某公司2构成商标侵权,并作出如下判决:
1.停止侵权:责令某某公司2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2.赔偿损失:判令某某公司2赔偿某某公司1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销售商某***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认定被诉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瓶贴设计构成近似,结合某某公司1商标的知名度,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院核心观点:
1.权利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形成显著性和知名度,应受法律严格保护。
2.被诉商品瓶贴与权利商标在颜色、结构、布局上高度近似,构成商标性使用。
3.某某公司2作为生产商,未尽合理避让义务,主观上存在攀附商誉的故意。
四、案例意义与启示
1.强化知名商标保护
本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知名商标的强保护态度,尤其对恶意模仿品牌标识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行业树立了维权标杆。
2.警示侵权风险
判决明确提示企业:即使侵权规模较小,也可能承担法定赔偿责任。生产商应主动规避与知名商标近似的设计,避免“搭便车”风险。
3.维权策略示范
某某公司1通过公证取证、提交商标荣誉及广告宣传证据,充分证明了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及侵权事实,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维权路径。
五、结语
某某公司1此次胜诉,不仅维护了自身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更体现了中国法治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未来,某某公司1将继续以法律为盾,捍卫品牌价值,推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