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振新

提问
许振新律师文集

发明侵权纠纷案例报告

大律师网     2025-07-21

导读:一、案件背景 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发明专利“护栏生产用自动开合模装置”(专利号202111170975.5)的专利权人,主张武汉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制造、销售的自动开合模装置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58.279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产品未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上诉人提起二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认定侵权成立。

一、案件背景
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发明专利“护栏生产用自动开合模装置”(专利号202111170975.5)的专利权人,主张武汉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制造、销售的自动开合模装置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58.279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产品未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上诉人提起二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认定侵权成立。
二、争议焦点
     被诉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下挂钩组件:涉案专利要求“活动支架底部设有下挂钩组件以固定模底座”,被诉产品采用凸起结构抵顶模底座。一审认为二者技术手段不同;二审认定二者均通过凸起结构固定模底座,功能、效果相同,构成等同侵权。
     定位板:专利要求“安装架上设定位板贴合侧板”,被诉产品在活动支架上设圆柱形凸起实现贴合定位。二审认定二者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实质相同,构成等同。
    侵权责任认定
二审认定被诉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1、5-7的全部技术特征(含等同特征),构成侵权。
赔偿金额:因双方未举证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法院综合专利类型、产品报价(34.25万元/台)及专利贡献度,酌定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及合理开支8万元。
三、二审胜诉关键点
 精准解释权利要求
    强调专利权利要求1的“下挂钩组件”未限定具体结构,仅需实现固定功能;说明书[0029]段对下挂钩组件的细化描述(如驱动结构)属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不应限制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通过对比被诉产品凸起结构的固定功能与专利技术效果,成功论证“等同侵权”成立(《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等同原则的灵活运用
     针对“定位板”争议,主张被诉产品的圆柱形凸起与专利定位板均通过“贴合接触”实现定位,技术手段、功能、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替换。
   证据策略优化
  提交被诉产品工作视频及技术对比分析,证明其技术方案与专利实质相同。
   反驳被上诉人“合法来源”抗辩,指出其制造、销售行为具有直接侵权故意。
赔偿计算依据

    援引《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主张按侵权产品报价(34.25万元/台)及生产线总价(471.55万元)计算赔偿,最终获法院支持。

四、案件启示
权利要求解释优先于说明书
    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文字表述为准,说明书仅用于解释模糊术语。本案通过区分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避免保护范围被不当限缩。
等同侵权主张需聚焦“三基本”
    技术手段、功能、效果的“基本相同”是等同侵权核心。本案通过功能比对(固定/定位)弱化结构差异,成功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赔偿举证应多维度覆盖
    即使无法证明实际损失,仍可通过侵权产品市场价值、专利贡献度等争取高额酌定赔偿。
诉讼策略动态调整
    二审中放弃对使用者(某丙公司)的责任追究,集中火力攻击制造者,提升胜诉效率。
五、结论
本案通过精准的权利要求解释、等同原则的创造性适用及有力的证据组织,逆转一审败诉结果,为专利权人争取到停止侵权及50万元赔偿。对于技术特征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建议:
    提前进行侵权对比实验,固化技术特征证据;
    聘请技术专家辅助解释争议特征;
    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最大化保护专利权利益。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