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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侵权纠纷案例报告2

大律师网     2025-07-21

导读:一、案件背景     浙江红雨林智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诉北京某某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被告),指控被告制造、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发明专利“一种非手动开启式窗户”(专利号201710372463.4)。原告主张被告产品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3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一、案件背景

    浙江红雨林智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诉北京某某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被告),指控被告制造、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发明专利“一种非手动开启式窗户”(专利号201710372463.4)。原告主张被告产品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3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核心争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开窗器是否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隐藏于开启外框的内腔中”。

原告主张:被诉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同,开窗器隐藏于窗框内腔,构成全面覆盖。

被告抗辩:被诉产品的开窗器安装于窗框内侧,外覆金属外壳,与专利“内腔隐藏”技术手段不同,效果亦不同(遮挡透光面积),不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被告提交多份现有技术证据(如CN202157627U等专利及微信朋友圈记录),主张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类似技术公开,被诉产品系对现有技术的改进。

三、法院裁判要点

    侵权认定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的核心在于开窗器“隐藏于窗框内腔”,而被诉产品开窗器安装于窗框上(非内腔),仅通过外部金属外壳实现视觉隐藏,技术手段与专利不同,效果亦有差异(专利内腔隐藏更美观且不影响透光)。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产品缺少“内腔隐藏”这一关键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专利法司法解释》第七条)。

    现有技术抗辩

法院认为,因侵权不成立,无需评述现有技术抗辩,但指出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仅展示外观,未公开内部技术特征,不足以支持抗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不构成侵权。

四、案件启示

    技术特征比对是关键

成功抗辩的核心在于精准拆解专利权利要求,证明被诉产品与专利技术存在实质性差异(如“内腔”与“外部覆盖”的区别)。被告通过技术勘验和专家辅助,有效驳斥了原告的“等同侵权”主张。

    现有技术抗辩的双重准备

尽管法院未采纳现有技术抗辩,但被告提交的多份专利和公开记录仍对动摇原告专利稳定性具有策略意义,尤其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可能发挥作用。

    诉讼策略优化

举证重点:聚焦争议技术特征(如“内腔”结构),通过公证勘验、对比实验等强化证据效力。

    法律适用:援引《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明确“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侵权”的严格标准,限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扩大解释。

    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研发时应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规避现有技术风险;

产品设计需与竞品专利技术保持明显差异,避免落入“等同侵权”陷阱。

五、结论

    本案通过技术特征的精细化比对,确立了被诉产品与专利的实质性区别,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同类案件,被告应注重技术证据的扎实准备,并灵活运用法律规则,以有效应对专利侵权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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