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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管辖争议纠纷案例报告

大律师网     2025-07-31

导读: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争议案件,涉及上海明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我公司”)与智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己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智己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在汽车车身及宣传材料中使用的标识不侵害明我公司在第7类、第12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明我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管辖裁定 ...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争议案件,涉及上海明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我公司”)与智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己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智己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在汽车车身及宣传材料中使用的标识不侵害明我公司在第7类、第12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明我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管辖裁定,提起上诉,主张案件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二、争议焦点

    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智己公司主张其标识使用行为地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明我公司的上诉理由:

    1.明我公司否认曾针对第7类商标发出侵权警告,认为智己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不具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2.即便存在警告,也仅涉及著作权侵权,而非商标侵权。

    3.若构成商标侵权警告,则涉及第9类商标的驰名认定问题,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法院的裁判观点:

    1.管辖权争议阶段仅需审查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如是否存在侵权警告)需在实体审理中查明。

    2.智己公司的诉请仅涉及第7类、第12类商标,未涉及第9类商标,故明我公司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管辖主张无依据。

    3.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三、律师代理视角分析

    作为智己公司的代理人,本案的胜诉关键点在于以下几点:

    1.侵权行为地的确立:智己公司成功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其标识使用行为发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从而满足《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地管辖的规定。这一策略直接夯实了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基础。

    2.程序与实体问题的切割:在管辖异议阶段,法院仅需审查程序性事项。明我公司提出的“是否存在侵权警告”“警告的性质”等均为实体问题,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代理律师通过强调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有效驳回了对方的上诉理由。

    3.诉请范围的精准界定:智己公司的诉讼请求明确限定于第7类、第12类商标,未涉及第9类商标。因此,明我公司试图以驰名商标认定为由改变管辖的主张被法院认定为无依据。代理律师在诉请设计上的精准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4.诉讼权利行使的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原告有权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提起诉讼。智己公司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明确支持。

四、案件启示

    1.管辖权争议的策略:在类似案件中,代理律师应注重程序与实体问题的区分,避免在管辖异议阶段陷入实体争议的泥潭。同时,需充分举证证明管辖连接点(如侵权行为地)的存在。

    2.诉请设计的严谨性:诉请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方向和管辖依据。律师应确保诉请表述清晰、范围明确,避免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

    3.证据准备的充分性:智己公司通过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为管辖权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注重证据的及时收集与整理。

五、结论

    本案二审法院驳回明我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提供了参考。作为智己公司的代理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策略设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为后续实体审理奠定了有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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