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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大律师网     2025-07-31

导读:一、二审法官的判决思路 诉讼主体资格与时效问题的确认     二审法官首先确认了一审法院对某某公司4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认为某某公司4作为商标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授权有权独立提起诉讼,且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这表明法官在程序审查上严格遵循法律依据,确保诉讼主体的适格性和时效合法性。

一、二审法官的判决思路

诉讼主体资格与时效问题的确认

    二审法官首先确认了一审法院对某某公司4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认为某某公司4作为商标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授权有权独立提起诉讼,且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这表明法官在程序审查上严格遵循法律依据,确保诉讼主体的适格性和时效合法性。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法官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从商品类别、商标近似性及混淆可能性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商品类别相同:某某某司1的产品与某某公司4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电气类,属于相同类别。

    商标近似性: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在字形、读音、构图上高度相似;“国网施耐德”包含“施耐德”这一核心识别部分,构成近似。

    混淆可能性:结合“施耐德”商标的知名度(驰名商标、市场占有率第一等),法官认定某某某司1的使用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法官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认为“施耐德”字号在电气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某某某司1作为同业竞争者,注册并使用“国网施耐德”企业名称,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共同侵权的排除

    法官认为,尽管某某某司2登记为产品制造商,但无证据证明其实际生产或使用侵权标识,故不构成共同侵权。这一认定体现了对证据链完整性的严格要求。

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二审维持一审80万元的判赔,综合考虑了商标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2012年起)、经营规模(覆盖31省)、主观故意(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及合理开支等因素,符合《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裁量标准。

二、办案经验总结

强化证据链的完整性

    商标权属与知名度证据:本案中,某某公司4提供了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市场占有率证明等,充分证实权利基础及影响力。

    侵权行为证据:通过公证取证固定网站内容、微信朋友圈宣传资料等,证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和广泛性。

    损害赔偿依据:虽未提供直接损失证明,但通过行业地位、侵权规模等间接证据支持高额赔偿主张。

注重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商标侵权:紧扣“商品相同/类似+商标近似+混淆可能性”三要件,突出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不正当竞争:强调字号知名度与被告的主观恶意,结合行业竞争关系论证行为的非正当性。

程序问题的预先防范

    确保授权文件的合法性和时效性,避免对方以主体不适格或超时效抗辩。

    管辖权争议需提前排查,本案中法院基于共同侵权连接点确立管辖权,具有参考价值。

应对策略的针对性

    对抗辩理由的驳斥:针对某某某司1“字号正当使用”的抗辩,通过历史使用证据和行业影响力证明其攀附意图。

    共同侵权的举证:若主张共同侵权,需提供实际生产、销售的直接证据(如合同、物流记录等),本案因证据不足未能支持。

赔偿金额的合理主张

    在无法精确计算损失时,综合侵权情节、主观恶意、维权成本等因素,提出符合司法裁量惯例的赔偿请求。一审80万元的酌定金额为二审维持奠定了基础。

结语

    本案二审判决体现了法官对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严谨逻辑,即“权利基础—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递进分析。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需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及程序合规上做到无懈可击,同时善于运用行业背景和判例规则增强说服力。此类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夯实权利基础、固化侵权证据、精准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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