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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案例分析报告

大律师网     2025-08-05

导读:一、案件背景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派遣3名设计人员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按150元/小时/人计费。原告依约提供服务后,被告以“未按时交付图纸”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服务费99,487.50元。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一、案件背景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派遣3名设计人员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按150元/小时/人计费。原告依约提供服务后,被告以“未按时交付图纸”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服务费99,487.50元。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二、胜诉关键分析

合同有效性及条款明确性

    法院认定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计费标准(工时制)、考勤要求及单方解除权条款,为原告主张服务费提供了核心依据。

    原告策略:强调合同性质为“按工时结算”,而非“结果交付”,成功规避被告“未完成图纸”的抗辩。

履约证据链完整性

原告提交了关键证据:

监控录像:证明设计人员实际到岗639.98工时(缺勤部分通过微信群沟通记录补强)。

邮件往来:证实工作成果已交付,且被告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条款:被告享有随时解除权,但未否定已发生工时的付款义务。

原告策略:通过多维度证据(考勤记录、沟通记录、交付凭证)形成闭环,驳斥被告“未履约”主张。

法律适用精准性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解除后果)、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认定被告解除合同不影响已履行部分的付款义务。

    利息主张调整:虽原告主张利息从2023年2月起算,但法院调整为起诉状送达日(2024年3月7日),体现对原告部分诉求的合理限缩。

被告答辩缺失的利用

    被告未出庭答辩,法院依据原告证据及陈述进行事实认定,减轻原告举证压力。

三、争议焦点及突破

“未按时交付”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主张:合同本质为劳务输出,非结果导向;设计内容变更(标准化部件)导致工作量增加,延迟非单方过错。

    法院采纳:认定原告已交付部分成果,被告应按实际工时付费。

工时计算的争议

    被告可能抗辩缺勤(如朱某12月13日未到岗),但原告通过微信群记录证明远程工作,法院认可其工时有效性。

四、经验与建议

合同起草阶段

    明确合同性质(工时制/结果制),细化变更条款,避免歧义。

履约管理阶段

    保留完整考勤、沟通、交付记录(如本案监控录像与邮件)。

诉讼策略阶段

    聚焦核心诉求(如本案以“实际工时”为主张基础),灵活应对利息等次要条款的调整。

五、判决意义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证据链的严密性(工时记录+交付证明);

    合同条款的有利解释(解除权不排除已履行义务);

   法律适用的精准性(《民法典》合同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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