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8-08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上诉人上海谦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积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未违约,且应由周某个人承担返还100万元研发费用的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部分维持、部分变更了一审判决,最终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并调整了利息起算点,但仍判决谦积公司承担返还100万元及利息的责任。
二、律师代理的得失分析
一)代理的得
1、合同解除时间的争议:律师成功主张一审法院对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有误。二审法院采纳了谦积公司关于解除时间应为2019年12月16日(即解除通知送达日)的观点,而非一审认定的2019年7月24日。这一调整减少了谦积公司的利息支付期限,降低了部分经济损失。
2、利息计算标准的调整:二审法院将利息计算标准从“贷款基准利率1.3倍”调整为“同期LPR”,符合法律规定,减轻了谦积公司的利息负担。
二)代理的失
1、根本违约的认定未能推翻:律师未能有效反驳谦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核心事实。法院根据谦积公司出具的证明(周某挪用资金)及未履行研发义务的事实,认定其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关键点未被推翻,使得谦积公司最终仍需承担返还100万元的责任。
2、债务转移主张未被支持:律师提出应由周某个人承担返还责任,但法院以“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及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律师未充分证明好智通公司同意债务转移,导致这一主张失败。
3、程序瑕疵未充分利用:律师主张一审未追加周某为共同被告,但法院认为周某非合同相对方,程序上无需追加。律师未能通过其他证据(如周某与公司的关系)强化这一主张。
三、案件总结与启示
一)事实认定的重要性
本案中,谦积公司出具的证明(周某挪用资金)成为认定其违约的关键证据。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需谨慎对待客户提供的书面材料,避免自认不利事实。若存在内部争议(如员工挪用资金),应提前厘清法律关系,避免在诉讼中被动。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
二审法院明确,解除合同需以通知到达对方为生效条件。律师在代理解除纠纷时,应严格审查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包括通知的形式、送达时间等,以确保主张的解除时间得到法院支持。
三)债务转移的严格要件
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谦积公司与周某的内部约定未被法院采信。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应提示客户,债务转移需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否则难以主张。
四)利息计算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对利息计算标准的调整体现了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适用。律师在主张利息时,应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如LPR标准),避免因计算方式不当导致客户额外损失。
四、结语
本案中,律师在合同解除时间和利息计算上取得部分成果,但在根本违约和债务转移等核心问题上未能突破。未来代理类似案件时,需更注重事实梳理与证据链构建,尤其是避免自认不利事实,同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以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