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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案例分析报告2

大律师网     2025-08-11

导读: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江西萍乡市成宇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宇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上海大学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返还已支付的5万元技术服务费。被上诉人上海大学辩称其已按约履行部分服务义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成宇公司支付5万元技术服务费。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江西萍乡市成宇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宇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上海大学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返还已支付的5万元技术服务费。被上诉人上海大学辩称其已按约履行部分服务义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成宇公司支付5万元技术服务费。



二、被上诉人代理的得失分析

一)代理的得

    部分履约事实的成功主张: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项目申报材料等证据,证明上海大学在2018年期间协助成宇公司申报了三个省级科技项目(“双千计划创新团队”“扶持地方产业化项目”“基地和人才计划”),并提供了技术指导。尽管项目未申报成功,但法院认定上海大学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驳回了成宇公司要求全额退款的请求。

    合同解除时间的统一认定:双方对合同解除时间(2019年7月23日)无争议,律师通过强调成宇公司单方发函解除的行为,巩固了合同解除的合法性,避免了后续履行争议。

    关联案件的证据联动:律师巧妙利用关联案件(《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中已生效的判决,证明双方合作的实际内容,削弱了成宇公司关于“上海大学未履行任何义务”的主张。

二)代理的失

    未完全实现技术服务费主张:上海大学一审主张15万元技术服务费,但法院仅支持5万元(对应2018年部分履约)。律师未能充分证明2019年后的履约情况,导致部分费用未被认可。

    技术服务的验收标准争议:法院认为上海大学提供的煤矸石数据分析、发展规划建议等,与合同约定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咨询报告”形式要求不符。律师未提前梳理服务成果的规范性(如补充书面报告),导致部分履约证据证明力不足。

    场地与设备提供的反驳不足:成宇公司主张已提供2000平米场地和设备,律师虽质疑其真实性,但未提交直接反证(如场地用途证明),导致法院未完全否定成宇公司的主张。



三、案件总结与启示

一)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留痕

    本案中,上海大学的履约证据(如微信记录、申报材料)虽被采纳,但因缺乏规范性文件(如书面报告),部分服务未被全额认可。未来代理类似案件时,应督促委托方严格按合同要求形成书面成果,并定期通过会议纪要、验收单等形式固定证据。

二)合同解除的协商与通知

    合同解除时间无争议的关键在于成宇公司发函后双方均未继续履行。律师需提示委托方,在对方提出解除时,应及时书面回应或协商,避免单方解除引发争议。

三)关联案件的策略联动

    本案中,关联判决对技术服务合同的定性(如“框架协议未实际履行”)影响了法院对履约情况的判断。律师应统筹处理关联纠纷,确保证据与主张的一致性。

四)公平原则的灵活运用

    法院基于“部分履约”和公平原则,酌情支持5万元费用。律师在主张费用时,可结合已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细化计算依据,而非仅依赖合同条款。



四、结语

    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本案在部分履约事实的证明和合同解除程序上取得胜诉,但在技术服务成果的形式要求和费用计算上存在提升空间。未来代理类似案件时,需更注重履约的规范性证据留存,并强化与关联案件的协同辩护策略,以最大化维护委托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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