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振新

提问
许振新律师文集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大律师网     2025-08-15

导读: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上海博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原告)与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之间的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博立公司主张绿源公司未履行环评报告申报义务构成违约,要求退回合同报酬30万元及利息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绿源公司胜诉。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上海博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原告)与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之间的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博立公司主张绿源公司未履行环评报告申报义务构成违约,要求退回合同报酬30万元及利息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绿源公司胜诉。


二、胜诉关键点分析

1、合同义务范围明确

    绿源公司成功论证其合同义务仅限于编制环评报告书,不包括向主管部门申报。合同中未约定申报义务,且费用明确为“编制费”,与申报无关。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法院认为合同条款无歧义,绿源公司已履行编制义务,申报责任应由建设单位(博立公司)承担。

2、举证责任分配优势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博立公司需举证绿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合同约定绿源公司负有申报义务;

    绿源公司未交付报告书(二审确认报告书已制作完成);

    项目未获批系因绿源公司过错(税收问题属博立公司自身原因)。

3、绿源公司则通过以下证据反驳:

    博立公司已全额支付合同款项,佐证义务履行完毕;

    报告书经博立公司盖章确认;

    绿源公司曾免费提供其他服务,双方已协商处理争议。

4、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支持

    绿源公司援引《环境影响评价法》,指出环评申报主体为建设单位(博立公司),非编制单位,符合行业惯例。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博立公司主张的“交易习惯”无证据支持。

5、合同履行事实清晰

法院查明:

绿源公司已完成报告书编制,博立公司盖章确认;

合同约定“费用付清后终止”,博立公司全额付款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未履行义务”矛盾;

项目未获批因税收问题,与绿源公司无关。

6、诉讼策略有效性

绿源公司律师团队精准聚焦争议焦点(是否存在违约),通过合同文本解释、举证责任规则及行业法规,逐一驳斥对方主张,避免扩大争议范围。


三、启示与建议

1、合同条款需明确:技术咨询类合同应清晰界定服务范围(如是否含申报义务),避免歧义。

2、注重证据留存:履行过程中保留交付凭证(如报告签收记录)、付款凭证等,以备诉讼举证。

3、善用行业规则: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如《环评法》),将行业惯例转化为有利抗辩依据。

4、强化抗辩逻辑:针对对方举证不足的弱点,围绕合同约定和事实履行构建严密防御体系。


四、结论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合同义务界限明确、举证充分及法律适用准确。绿源公司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维护自身权益,为类似技术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