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8-19
一、案件背景
2021年12月28日,某某公司1(原告)与某某公司2(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1为国开行、中石油物联网项目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总金额170,000元。原告依约完成开发并交付成果,被告出具验收报告后,仅支付首付款51,000元,剩余款项121,737.86元及违约金、律师费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并由某某公司3(被告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合同支付款项;被告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原告存在维修怠惰。
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2%计算;被告认为过高。
律师费承担:原告要求全额支付;被告未明确抗辩。
股东连带责任:原告主张某某公司3财产未独立;被告未充分举证独立性。
三、法院判决要点
合同履行认定:
法院确认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成果并通过验收),被告未支付款项构成违约,需支付剩余合同款121,737.86元。
被告关于“维修费用扣除”的抗辩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违约金调整:
法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同期LPR的1.5倍”,但支持原告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主张(以发票开具或验收时间为准)。
律师费支持:
法院部分支持律师费12,931元(一审阶段实际支付费用),超出部分因未实际支付被驳回。
股东连带责任:
某某公司3作为唯一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胜诉关键因素
完备的合同履行证据:
原告提供了验收报告、微信沟通记录、邮件往来及发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已完全履约。
合同条款明确:
合同第3.3条、第9.2条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原告主张提供合同依据。
股东责任举证成功:
被告未能提供完整财务报表证明财产独立,法院适用《公司法》第63条,认定股东连带责任。
五、对原告的启示与建议
强化合同风险管理:
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与验收流程,避免“工作量确认单”等模糊条款成为对方抗辩理由。
证据留存规范化:
关键沟通(如验收申请、催款通知)应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函件)留存,微信记录需完整保存。
违约金主张策略:
主张过高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整,建议参照LPR的4倍以内(司法实践常见上限)提出合理诉求。
股东责任追索:
对一人公司,应主动要求其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明财产独立,否则可直接追究股东责任。
六、结语
本案中,原告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合同条款的有效运用,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未来应进一步优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控,确保争议发生时占据主动地位。法院对违约金和律师费的酌减也提示企业需合理预估诉讼成本,平衡诉求与司法实践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