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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3

大律师网     2025-08-26

导读: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涉及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某某(以下简称“许某唐”)之间的技术服务费支付争议。 1. 一审情况 原告(许某唐)诉讼请求: 1)判令集某公司支付鉴定服务费59,400元及利息(分两笔计算)。 2)诉讼费由集某公司承担。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涉及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某某(以下简称“许某唐”)之间的技术服务费支付争议。

1. 一审情况

原告(许某唐)诉讼请求:

1)判令集某公司支付鉴定服务费59,400元及利息(分两笔计算)。

2)诉讼费由集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

    集某公司支付许某唐鉴定服务费3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3月21日起按LPR 3.45%计算)。

    驳回许某唐其他诉讼请求。

2. 二审争议焦点

集某公司上诉主张:

    双方已达成新的协议,约定以2万元结清服务费,故仅需支付2万元。

    许某唐提供的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未实现。

许某唐答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3.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

    集某公司存在迟延付款违约行为,双方虽曾协商以2万元和解,但许某唐最终未同意,且集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

    集某公司主张以2万元结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诚信原则。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分析

1. 双方是否达成新的结算协议?

    集某公司主张双方曾协商以2万元结清费用,但许某唐在起诉时明确拒绝该和解方案。

    法院认为,和解协议需双方合意,若一方未实际履行或另一方未最终接受,则不能视为合同变更。

结论:和解协议未成立,原合同仍具约束力。

2. 许某唐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集某公司主张许某唐提供的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认为,集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且已接受部分服务成果,故其主张不成立。

结论:许某唐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

3. 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及第584条(逾期付款利息),债权人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法院支持按LPR(3.45%)计算利息,符合司法实践标准。

三、法律适用分析

1. 合同变更的认定(《民法典》第543条)

    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且需明确约定。本案中,和解协议因许某唐未最终接受而不成立。

2. 根本违约的认定(《民法典》第563条)

    根本违约需证明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集某公司未能举证,故其主张被驳回。

3. 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

    集某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

4. 诚信原则(《民法典》第7条)

    集某公司在和解未达成后仍主张以2万元结算,违反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启示

1. 合同变更需谨慎

和解协议需双方明确同意并履行,否则不构成合同变更。企业应在协商过程中留存书面证据。

2. 主张违约需充分举证

若主张对方违约,需提供充分证据(如验收不合格证明、书面异议等),否则法院难以支持。

3. 逾期付款的法律风险

债务人迟延付款可能面临本金+利息的赔偿责任,企业应严格履行付款义务,避免额外损失。

4. 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法院对违背诚信的行为(如虚假主张和解)持否定态度,可能影响判决结果。

五、结论

1、本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体现了以下法律原则:

合同严守原则:原合同未合法变更,双方仍应按约定履行。

举证责任规则:主张违约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诚信原则:诉讼中虚假主张可能招致法院否定性评价。

2、对于企业而言,本案提示:

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变更流程。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胜诉机会。

注重诚信经营,避免因不诚信行为导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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