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9-01
一、案件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
1. 犯罪经过细节
2024年1月初,被告人马某在青海省某自治县某通信营业厅工作期间,通过微信添加了一名自称"贷款专员"的陌生人。该"专员"向马某表示,可以为其办理低息贷款,但需要"包装贷款资质",具体操作包括:
(1)办理新银行卡:1月3日,马某在对方指导下,前往当地某银行补办了一张尾号为1323的储蓄卡。值得注意的是,马某在办卡时签署了《合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承诺书》,明确知晓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卡的相关规定。
(2)办理新手机卡:同日,马某又在工作单位某通信公司营业厅,利用员工身份为自己办理了一张尾号为7896的新手机卡。这一行为实际上违反了通信行业内部管理规定。
(3)购置专用设备:在对方要求下,马某使用对方提供的资金购买了一部二手智能手机,并在该手机上下载安装了手机银行APP,开通了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这一系列操作具有明显的异常性。
(4)寄送物料:1月5日,马某将上述银行卡、手机卡及专用手机通过快递寄往对方提供的位于外省的地址。值得注意的是,马某不仅寄送了物料,还通过微信向对方提供了银行卡密码、手机解锁密码等关键信息。
(5)二次操作:由于对方反映设备设置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马某又按照要求取回物料,重新设置后再次寄出。这一反复操作过程,进一步强化了其行为的异常性。
2. 涉案资金情况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
马某名下尾号1323的银行卡在短短两周内产生资金流水达731,801.14元
其中已查实的涉诈骗资金共计140,310元,涉及全国多地电信诈骗案件
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特征,单日最高交易笔数达47笔
3. 案发经过
2024年3月,青海省反诈中心通过大数据监测发现该银行卡异常,随即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马某后,于4月2日电话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但对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表示"不知情"。
二、帮信罪的司法认定特点
(一)主观要件认定
"明知"的推定规则: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
采取隐蔽手段逃避监管
其他可推定明知的情形
本案认定依据:
被告人的从业背景(通信行业工作)
接受过反诈宣传的客观事实
异常操作行为(多次寄送、修改设置)
上游犯罪分子出资购买设备
(二)客观行为认定
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银行卡流水达73万余元
直接关联诈骗金额14万余元
提供手机卡、设备等作案工具
"情节严重"标准:
远超20万元的立案标准
造成较大社会危害
三、有效辩护的关键要点
(一)主观方面辩护策略
认知程度抗辩:
强调被"贷款包装"话术欺骗
无直接证据证明明知诈骗
未获取明显非法利益
专业认知局限性:
虽在通信行业工作但岗位普通
反诈宣传效果有限
主观恶性较小
(二)客观方面辩护策略
行为危害性评估:
仅提供工具未实施诈骗
在犯罪链条中作用次要
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损失
因果关系论证:
诈骗结果系上游犯罪直接导致
被告参与度较低
(三)量刑情节运用
法定从宽情节:
自首: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
酌定从轻情节:
初犯、偶犯
认罪态度良好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四、类案辩护启示
证据审查重点:
严格审查"明知"的证据链条
关注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辩护策略优化:
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并重
善用量刑协商机制
风险防范建议:
加强公众法律意识教育
规范银行卡、电话卡管理
警惕新型诈骗话术
五、结论
本案体现了当前帮信罪认定的司法实践特点,特别是在主观明知推定方面的裁判规则。辩护工作应当重点关注主观要件的突破,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此案也警示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轻信他人而陷入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