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9-03
一、基本案情介绍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谢某某、杨某某被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洪某通过微信与名为“小K”的人联系,接受其指使在清镇市监视、跟随王某某(另案处理),以防止王某某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操作。随后,洪某联系谢某某,谢某某又联系杨某某共同实施监视行为。在此期间,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入诈骗资金共计1594万元,涉及13名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包括:
书证:羁押证明、人员基本信息、不起诉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住宿记录等。
言词证据:
被害人陈述:证实被骗资金流向王某某账户。
证人证言:房东杨某2证实出租房屋情况。
被告人供述:洪某、谢某某、杨某某均承认参与监视行为,但对主观明知程度存在辩解。
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主观明知认定:被告人是否明知其行为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帮助行为性质:监视、跟随行为是否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三、辩护策略三维构建方案
(一)主观要件辩护
核心论点: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具体论证路径:
缺乏直接明知证据:
洪某辩称“小K”仅告知其监视对象为“企业贷款人员”,未明确涉及犯罪。
谢某某、杨某某初期未被告知具体犯罪目的。
概括故意不成立:
被告人对“跑分”“洗钱”等犯罪手段无明确认知,仅按日常劳务获取报酬。
行业惯例佐证:
企业贷款领域存在合法委托监督行为,不能因后续涉案直接推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
(二)客观行为辩护
核心论点:监视行为与信息网络犯罪无直接关联性。
具体论证路径:
帮助行为无效性:
被告人的监视行为未直接促进资金流转或账户操作,属于“中性行为”。
因果链条断裂:
无证据证明监视行为与诈骗资金流入存在必然联系。
(三)量刑辩护要点
从宽情节:
谢某某、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
洪某虽翻供,但最终如实供述。
金额区分:
部分资金流向与被告人无关,应区分责任范围。
退赔协商:
通过退赔违法所得争取缓刑或减轻处罚。
四、证据攻防战术设计
(一)控方证据质证要点
微信聊天记录:
审查完整性,质疑“小K”身份真实性及聊天内容是否被篡改。
银行流水:
区分涉案账户与其他合法交易,避免“一刀切”认定。
证人证言:
房东杨某2证言模糊,无法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图。
(二)辩方证据收集方向
合法劳务证明:
洪某的劳务公司营业执照,佐证其接受委托的合理性。
主观认知证据:
收集被告人与“小K”的初期沟通记录,证明其不明知犯罪。
行为独立性证据:
监视行为未直接干预账户操作,属于被动看管。
五、程序权利保障方案
非法证据排除:
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程序合法性,如微信记录是否经合规取证。
证人出庭申请:
申请“小K”出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及指使内容。
专家辅助人:
引入网络犯罪领域专家,分析帮助行为的实际作用。
六、风险防控与应对预案
无罪辩护风险:
准备罪轻辩护备选方案,重点突出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被害人情绪疏导:
通过退赔部分款项争取谅解,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
上诉策略:
一审不利时,以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为核心提起上诉。
七、结语与建议
本案辩护应以“主观不明知”为主线,结合客观行为的非直接关联性,力争无罪或罪轻判决。具体建议如下:
细化主观证据:重点收集被告人初期不明知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技术分析:委托第三方鉴定资金流向与监视行为的关联性。
量刑协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缓刑或罚金刑。
通过多维度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