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9-03
一、基本案情介绍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城市盐都支行行长的陈某伙同王道军(已判决)成立射阳县海河镇利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利农合作社),由王道军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的弟弟陈将。该合作社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0年至2015年间,共向343人吸收存款1401.7684万元,目前尚有919.31571万元未兑付。
公诉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书证:合作社成立材料、银行交易流水、会议记录等
证人证言:多名合作社工作人员及储户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陈某及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笔迹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同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行为定性争议:
合作社吸收资金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合作社吸收的是否为"社员"资金
主体认定争议:
陈某是否实际参与合作社的设立和经营管理
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证据充分性争议:
关键书证是否为原件及笔迹鉴定问题
言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三、辩护策略三维构建方案
(一)法律关系性质辩护
核心论点:本案属于合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行为,不构成犯罪
具体论证路径:
主体合法性:
合作社依法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
业务范围符合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相关规定
对象特定性:
吸收资金主要来自社员,非社会不特定公众
社员证管理制度证明对象的特定性
政府认可度:
合作社经营期间多次获得政府表彰
使用政府统一印制的存单
(二)关键要件突破策略
主观方面辩护:
陈某作为银行行长,对合作社性质有合理认知
无证据证明陈某具有非法吸收存款的直接故意
客观行为辩护:
陈某未实际参与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
关键书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如非原件、无笔迹鉴定)
资金使用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活动
证据充分性质疑:
指控证据多为言词证据,缺乏客观证据印证
关键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三)量刑辩护要点
从宽情节:
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积极退赔(已退150万元)
近亲属提供担保
责任区分:
主张陈某责任轻于同案人员王道军
部分损失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
社会危害性:
合作社运营期间未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已通过多种途径兑付大部分集资款
四、证据攻防战术设计
(一)控方证据质证要点
书证:
质疑非原件证据的证明力
要求对关键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指出资金流向证据链不完整
言词证据:
揭示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指出同案人员推诿责任的动机
质疑证言细节矛盾处
电子数据:
审查提取程序的合法性
质疑数据完整性
(二)辩方证据收集方向
合法性证据:
合作社审批文件
政府表彰材料
经营规范性证据:
正规存单样本
社员管理制度
责任区分证据:
王道军实际控制合作社的证据
陈某未参与日常经营的证据
五、程序权利保障方案
非法证据排除:
申请排除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要求对关键书证进行真伪鉴定
证人出庭申请:
申请关键证人出庭接受质询
特别是同案人员王道军
专家辅助人:
引入金融专家解释合作社性质
会计专家分析资金流向
六、风险防控与应对预案
无罪辩护风险:
准备罪轻辩护备选方案
突出认罪认罚、退赔情节
受害人情绪疏导:
通过继续退赔争取谅解
配合政府做好兑付工作
上诉策略:
一审不利时以证据不足为由上诉
重点质疑共同犯罪认定
七、结语与建议
本案辩护应坚持"合法经营"与"证据不足"双线策略:
实体辩护:
强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特殊性
区分违规经营与刑事犯罪
程序辩护:
充分利用证据规则
质疑控方证据链条完整性
量刑协商:
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通过继续退赔争取缓刑
建议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全面梳理资金流向,制作明细对照表
组织专家论证合作社性质
积极促成剩余款项兑付
准备多套辩护方案应对不同审理情况
通过体系化的辩护策略,力争实现最佳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