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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分析报告

大律师网     2025-09-03

导读:一、基本案情介绍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城市盐都支行行长的陈某伙同王道军(已判决)成立射阳县海河镇利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利农合作社),由王道军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的弟弟陈将。

一、基本案情介绍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城市盐都支行行长的陈某伙同王道军(已判决)成立射阳县海河镇利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利农合作社),由王道军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的弟弟陈将。该合作社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0年至2015年间,共向343人吸收存款1401.7684万元,目前尚有919.31571万元未兑付。

公诉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书证:合作社成立材料、银行交易流水、会议记录等

证人证言:多名合作社工作人员及储户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陈某及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笔迹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同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行为定性争议:

合作社吸收资金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合作社吸收的是否为"社员"资金

主体认定争议:

陈某是否实际参与合作社的设立和经营管理

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证据充分性争议:

关键书证是否为原件及笔迹鉴定问题

言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三、辩护策略三维构建方案

(一)法律关系性质辩护

核心论点:本案属于合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行为,不构成犯罪

具体论证路径:

主体合法性:

合作社依法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

业务范围符合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相关规定

对象特定性:

吸收资金主要来自社员,非社会不特定公众

社员证管理制度证明对象的特定性

政府认可度:

合作社经营期间多次获得政府表彰

使用政府统一印制的存单

(二)关键要件突破策略

主观方面辩护:

陈某作为银行行长,对合作社性质有合理认知

无证据证明陈某具有非法吸收存款的直接故意

客观行为辩护:

陈某未实际参与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

关键书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如非原件、无笔迹鉴定)

资金使用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活动

证据充分性质疑:

指控证据多为言词证据,缺乏客观证据印证

关键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三)量刑辩护要点

从宽情节:

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积极退赔(已退150万元)

近亲属提供担保

责任区分:

主张陈某责任轻于同案人员王道军

部分损失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

社会危害性:

合作社运营期间未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已通过多种途径兑付大部分集资款

四、证据攻防战术设计

(一)控方证据质证要点

书证:

质疑非原件证据的证明力

要求对关键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指出资金流向证据链不完整

言词证据:

揭示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指出同案人员推诿责任的动机

质疑证言细节矛盾处

电子数据:

审查提取程序的合法性

质疑数据完整性

(二)辩方证据收集方向

合法性证据:

合作社审批文件

政府表彰材料

经营规范性证据:

正规存单样本

社员管理制度

责任区分证据:

王道军实际控制合作社的证据

陈某未参与日常经营的证据

五、程序权利保障方案

非法证据排除:

申请排除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要求对关键书证进行真伪鉴定

证人出庭申请:

申请关键证人出庭接受质询

特别是同案人员王道军

专家辅助人:

引入金融专家解释合作社性质

会计专家分析资金流向

六、风险防控与应对预案

无罪辩护风险:

准备罪轻辩护备选方案

突出认罪认罚、退赔情节

受害人情绪疏导:

通过继续退赔争取谅解

配合政府做好兑付工作

上诉策略:

一审不利时以证据不足为由上诉

重点质疑共同犯罪认定

七、结语与建议

本案辩护应坚持"合法经营"与"证据不足"双线策略:

实体辩护:

强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特殊性

区分违规经营与刑事犯罪

程序辩护:

充分利用证据规则

质疑控方证据链条完整性

量刑协商:

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通过继续退赔争取缓刑

建议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全面梳理资金流向,制作明细对照表

组织专家论证合作社性质

积极促成剩余款项兑付

准备多套辩护方案应对不同审理情况

通过体系化的辩护策略,力争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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