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9-10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在其运营的“酷某音乐”平台上未经授权提供了40首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M****》的翻唱版本,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二、胜诉关键分析
1. 权属链条清晰完整
原告提供了包括《作者声明》《表演者声明》《录制声明》《授权书》及首发页面截图等证据,形成了从创作者到原告的完整授权链条。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2. 侵权事实证据充分
原告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了被告平台上的40首侵权歌曲的播放链接、页面截图及录屏视频,证据形式合法、内容清晰,能够证明被告提供了侵权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
3. 实质性相似认定
尽管被告辩称部分歌曲存在差异,法院经比对认定被诉歌曲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仍构成侵权。
4. 被告“避风港原则”抗辩未成立
被告主张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系用户上传,但其未能提供上传用户身份信息,无法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未采纳其免责抗辩。
三、维权经验总结
1. 权属文件准备务必完备
应确保从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到被授权方的每一环节均有书面授权文件;
授权范围应明确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授权期限、地域、转授权条款等需清晰无歧义。
2. 侵权证据固定需规范
建议通过公证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确保证据效力;
取证内容应包含歌曲名称、播放链接、播放页面、平台标识等关键信息;
可制作侵权歌曲清单,便于法院审理时比对。
3. 赔偿主张应合理举证
经济损失应结合作品知名度、市场价值、侵权规模等因素合理计算;
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应提供相应票据或合同支持;
若主张“重复取证”或“批量维权”,需注意法院可能对赔偿金额进行酌减。
4. 注重平台责任认定的举证
若被告主张“用户上传”,应要求其提供上传者信息,否则可能无法适用“避风港”免责;
可强调平台对内容具有一定的审核义务,尤其是知名作品。
四、结语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原告权属链条清晰、侵权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在今后的类似维权中,建议权利人进一步规范授权文件管理、加强侵权证据固定、合理计算赔偿请求,并在诉讼中积极应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以提高维权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