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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大律师网     2025-09-12

导读: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原告某某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高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卖公司”)及其股东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沈某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好卖公司拖欠委托创作制作费66.7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四股东因违法减资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原告某某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高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卖公司”)及其股东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沈某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好卖公司拖欠委托创作制作费66.7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四股东因违法减资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好卖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但驳回了对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主张与法院认定

1. 合同履行与欠款事实

原告与好卖公司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签订了11份委托创作合同,总金额121.3万元。原告已按约完成全部创作工作,并将成果交付使用。好卖公司仅支付部分费用,剩余66.7万元经双方对账确认后仍未支付。法院认定好卖公司构成违约,应支付欠款及利息。

2.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主张

原告主张四股东在减资过程中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构成违法减资,应在各自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违法减资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未予支持,建议原告另案起诉。

三、胜诉与未支持部分分析

胜诉关键:

1、合同履行证据充分:原告提供了11份合同、对账单、微信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合同成立、履行及欠款事实。

2、对账单效力显著:好卖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成为认定欠款金额的关键证据,法院直接采纳。

3、利息主张部分支持:虽然原告主张的四倍LPR利率未被全额支持,但法院认可资金占用损失,判决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

未支持部分原因:

1、法律关系分离:法院认为股东减资责任与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程序上不宜合并审理。

2、举证不足:原告未提供股东减资时明知存在债务却故意不通知的直接证据,也未证明减资与债务无法清偿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维权经验总结

1. 合同履行过程应规范留痕

履行过程中应保留交付凭证、验收记录、沟通函件等,尤其重视对方确认的对账文件,其法律效力极高。

2. 股东责任主张需另案处理

涉及公司违法减资、抽逃出资等股东责任问题,应与主合同纠纷分离,单独起诉股东,并充分举证其恶意或过错。

3. 利息计算需合理主张

虽可主张较高利息,但应提供损失实际发生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按基准利率支持。

4. 被告缺席不影响审理

部分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决,原告应确保证据充分、逻辑清晰。

五、结语

    本案虽未全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但在主合同债权方面取得胜诉,体现了法院对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的重视。今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建议原告在主张股东责任时另案起诉,并加强证据准备,尤其在违法减资案件中需重点证明股东恶意及债权人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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