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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员工工资及社保在清算中如何处理?

大律师网 2024-04-20    人已阅读
导读: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妥善处理员工工资及社保问题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员工工资及社保在清算中的优先支付顺序、计算方式及具体操作流程,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为实际操作提供指导。

员工工资及社保在清算中如何处理?

1. 优先支付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这意味着,无论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均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应在清算资产分配中优先得到支付。

2. 工资计算:员工工资的计算通常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内部薪酬制度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劳动报酬。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行业惯例进行计算。在清算期间,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员工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3. 社保处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清算过程中,企业应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对于已离职但未办理社保转移的员工,企业还应协助其完成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4. 补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因破产等原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在清算中,此部分费用也应纳入优先支付范围。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保护措施有哪些?

破产清算过程中,职工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解除、工资及补偿金的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等多个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清算中职工权益保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 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社会保险费用。这意味着职工的这些权益在破产分配中享有法定的优先地位。

2. 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破产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 欠薪追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有义务调查并确认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情况,并将其纳入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和清偿。

4. 社保费用补缴: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破产企业应当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核实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列入破产费用,优先予以清偿。

5. 设立职工债权保障基金:在某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中(如《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动用职工债权保障基金先行垫付职工的部分工资,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5. 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如《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管理办法》等。破产清算中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优先受偿权、劳动关系的合法终止与经济补偿、欠薪追偿、社保费用补缴以及可能存在的职工债权保障基金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职工的基本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破产清算中股东能否优先受偿?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股东的权益保障与债权人相比,通常处于较后顺位。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清算中的财产分配遵循“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劣后债权”的顺序进行。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对公司享有的权益主要体现为股权,而非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并非公司的债权人,而是剩余财产的潜在分配主体。

1. 股东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首先需要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法定优先债权,然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股东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优先受偿的主体,股东在破产清算中无权主张优先受偿。

2. 股东权益的实现方式:在公司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包括但不限于有担保的、无担保的、优先的、普通的各类债权),如若还有剩余财产,该部分财产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此时,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权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但这并非基于优先受偿权,而是基于其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在实践中,由于破产清算往往因公司资不抵债而启动,剩余财产往往极为有限甚至不存在,股东实际获得分配的可能性较小。

3. 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获得一定补偿: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因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经营管理层的违法行为导致破产,且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中小股东可能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索赔偿,但这不属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优先受偿,而是独立的民事索赔。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第十六条: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破产清算中股东不能优先受偿。股东权益的实现依赖于公司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且该分配须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后进行,股东的地位并不优于其他债权人。在大多数破产清算案件中,由于债务清偿完毕后往往无剩余财产,股东实际获得分配的可能性较小。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得到优先、足额支付。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作为法律顾问,我们建议企业在启动清算程序前,充分评估员工工资及社保负债情况,制定合理的支付方案,并积极与员工沟通,寻求合法、公平、高效的解决方案。同时,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工资及社保支付进度,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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